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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4年09月05日 00:53  

    第一条 为推动各地依法履行加强学校体育和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责任,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动态监测学校体育工作水平,促进学校体育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全面总结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工作,组织编制和公示本地区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报情况进行分析、反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年度报告重点反映本地区学校体育开课率、教学实施总体情况、阳光体育运动开展情况、学校体育经费投入、教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等关键指标。

    第四条 各地要认真分析学校体育工作关键指标信息,按要求填写《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表》(见附表)。年度报告内容和报表数据信息的采集计算时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次年1月15日之前,向教育部报送本年度学校体育工作报告及报表(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请登陆教育部指定网站下载有关电子表格。

    第六条 教育部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和发布《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研究、分析和公布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情况、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相关信息。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和发布本地区的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站等信息技术进行信息汇总和动态发布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持续推动各地交流体育工作经验,展示体育改革成果,共享优质信息资源。同时,通过全面总结和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动态监测学校体育工作,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改进工作,提高学校体育工作水平。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